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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点击数:305 发布时间:2025-09-0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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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规范 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升职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职位等确需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职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开招聘职员依据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及需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职员的资格审察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职员均可报名面试。

第十条 面试职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好的品行;

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不能设置歧视性条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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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招聘计划;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招聘职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察;

考试、考核;

身体检查;

依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职员;

公示招聘结果;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察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位空缺状况,每年年初应提出当年招聘计划申请,拟定招聘策略,由主管部门大全研究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和策略主要包含一下内容:招聘的职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职员的数目、使用的招聘方法等。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策略须报省人事厅审核;市、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策略须报设区的市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其中设区的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策略要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状况介绍、招聘的职位、招聘职员数目; 面试职员条件;招聘方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 说明的事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付面试职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察,确定符合条件的职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应为公共常识和招聘职位所必需的专业常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法,考试考哪几科与方法依据行业、专业及职位特征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招聘考试分按期和不按期两种。按期招聘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按期招聘考试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实质状况提出申请,报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后推行。

第二十一条 急切需要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报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法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面试职员,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质等状况进行考核,并对面试职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职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职员应在适合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拟聘职员公示期满签订聘用合同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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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职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职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实行回避规范。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职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面试职员,不能面试该单位负责职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职位,与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聘用单位负责职员和招聘员工在班里职员聘用事情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开,同意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方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方法情形的,需要严肃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试职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面试资格的;

面试职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招聘员工指使、放纵别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招聘员工故意泄露试题的;

事业单位负责职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职员的;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员工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违反本方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面试职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方法招聘的受聘职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员工,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职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有关职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职员的,须报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参考本方法,拟定当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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