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的公告
日人发〔2007〕1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日照经济开发区政治部,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日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七年4月12日
日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提升职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职员聘用规范暂行方法》和《山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职位选拔职员与在同一财政负担范围内依据工作需要由机关调整到事业单位和在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流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依据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及需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成立由内部人事、纪检监察职员和工会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承担招聘的具体推行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职员均可报名面试。
第八条 面试职员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不能设置歧视性条件需要。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拟定招聘计划和招聘策略;
发布招聘信息;
报名与资格审察;
考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