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六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提升职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和《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职员聘用规范暂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职位等确需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职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依据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及需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推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职员均可报名面试。
第八条 面试职员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